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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慈济康复养老中心老年人入住须知

1、收住对象:凡年满60岁以上的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老年人、残疾人均可入住本单位,除收住健康老人外,还收住轻度、中度、重度失能的老年人。精神病、传染病、重度老年痴呆的老人暂不收住。
2、入住老人需提供的材料:入住老人、1-2名赡养监护人的有效证件(身份证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)以及一位其他联系人的信息、入住人近期2寸免冠照片、入住人三个月内体检证明(市区以上医院)。体检内容包括:胸透;心电图;血糖;血常规;肝功能、乙肝五项等。
3、入住人情况。如实填写入住人身体情况和生活习惯,入住人必须无传染及精神疾病,如赡养担保人、联系人隐瞒事实,将承担与之有关的一切费用及损失。
4、押金。入住老人需缴纳入住押金,护理老人缴纳2000元(用于治疗备用);自理老人缴纳1000元(用于设备押金、滞纳金、救助金等);出院时,押金多退少补。代购床上用品及其他卫生物品的,应缴纳预付款500元,结账时多退少补。
5、缴费:老人入住初期一次性向中心缴纳当年或当月养老服务费用,如提前缴纳,多缴不限。按月缴纳的老人需提前一个月缴纳下月应付的养老服务费用,先缴费后入住。如逾期一个月不缴者:①每天加收所欠费用总额的1%作为违约金;②终止协议,入住人及时搬出养老中心;③在当地法院诉讼索赔。
6、指定房间入住。老人入住后,必须按协议中约定的房型、房间、床位就住,不得随意变更或调换。如有特殊情况需要,须经中心同意后方可调整。
7、保证信息畅通。赡养监护人或联系人的通讯地址及电话要详细真实地填写,如有变化应及时通知中心。如因地址不清,电话联系不上等原因而造成后果的,由赡养监护人负责及联系人承担。
8、禁带危险品。入住人不得携带危险品入住本中心,损坏公物要照价赔偿。
9、家俱使用。入住人原则上只能使用本中心家俱,不得自带桌椅、藤椅、沙发、柜子等大件家俱入住。
10、电器使用。入住人不得私自带电饭煲、电磁炉、煤气灶、电水壶、微波炉等电器进中心使用,不得使用电热毯、取暖器,如确实需要,必须经中心同意后方可使用,安全责任由入住人承担。
11、意外责任。入住人入住期间,非本中心原因发生的自杀、自残、摔伤、烫伤等意外事故,本中心概不负责。由于入住人卧室吸烟、酗酒、滋事寻衅、打人、造成中心财产损失及第三方财产损失、人身伤害的,由赡养监护人承担连带经济责任,中心有权与入住人终止协议,限期搬出养老中心。
12、避免褥疮。入住人因患心脑血管病或其他疾病的后遗症自理能力差,长期卧床的,不可避免发生皮肤损伤,入住人与家属应配合中心护理人员积极治疗;如入住人不予合作导致褥疮加重,其责任由入住人自负。
13、外出制度。入住人必须遵守本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,未经中心批准不得随意外出。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外出,必须履行请、销假手续,并有赡养人或其他人陪同,在规定时间内返回。但入住人外出发生意外事故,均由入住人及赡养监护人负责。
14、探访制度。除入住老人亲属外,他人不得随便探访,确有需要,须到中心登记后方可探视。所有探视人不得擅自留宿老人房间。
15、医疗问题。自带药品者须告知护理人员,并将以前治疗方案一并告知。入住人在入住期间如遇突发性疾病发作,中心根据入住人病情有权先采取相应的抢救治疗等应急措施,并送往就近医院,赡养监护人接到中心通知后需立即赶到医院并接手后续医疗事务,承担涉及老人治疗的所有费用。
16、服从管理。老年人入住甲方期间必须服从甲方管理,不得提出甲方无法做到的事项和无理要求,不得故意刁难甲方,不得侮辱谩骂甲方工作人员,经甲方规劝不听,甲方有权终止乙方入住协议。
17、终止入住。如入住人请假回家后需终止入住,必须及时通知中心,中心按入住人通知约定时间计算入住费用,反之按结账时间。如未通知中心,养老费用按正常居住结算。
18、物品处理。养老服务协议终止,入住人离开时,自己的物品应同时带走。入住人病故后的三日内其家属将其生前物品带走,逾期中心不负保管责任。
19、本须知解释权归泰兴市慈济康复养老中心。